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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主要税种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4-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4信息】 (1)营业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 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金融业(不包 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度 终了后35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应在上 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预缴税款采用按月结算的,于月度终 了后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采用按季结算的,于季度终了后20日报送 季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3个月内结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 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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