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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政策有哪些新规定--提供多项减免、取消部分优惠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教育 的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将为教育大幅减免税收。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新的征免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 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 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 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高等学 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类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 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以及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 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 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 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 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 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方面,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 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 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 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 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 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得取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 特产税。   在关税方面,对境内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 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 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   同时规定,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 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 税货物,凡用于本学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 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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