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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应成为税收盲区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日益向边缘 地带扩展,城市近郊农村的一些集体土地、房屋经常会被企事业单位租用或购买,村 委会也就有了一定的应税收入。由于有的村委会的干部纳税意识差,加上税务机关的 管理滞后,城市近郊农村有应税收入的村委会便成为税收征管上的盲区。   某市地税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说了这样一件事:河北某村多年来对外出租大 量土地、房屋,从没缴过一分钱税。   该村委会与企业、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为“承包合同”,而向各方收取的款项 又分别在账簿、凭证上体现为“场地使用费”、“房屋折旧费”、“租赁费”、“管 理费”等多种名目,并统一使用白条形式入账,而不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 服务专用发票,账簿、凭证十分混乱。该局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该村委 会的所谓“承包合同”都是虚假的烟雾弹,实际都是“租赁合同”。几年来,该村委 会累计取得未税房屋租赁收入153918元,土地租赁收入277910元,租赁铲车等机器设 备收入41000元,合计未税收入总额为472828元。同时,该村与各企业签订的租赁性 质的合同标的总额为205万元,应补缴营业税23641.45元,城建税1654.91元,教育费 附加827.46元,房产税18470.27元,印花税2057.63元。该市地税稽查局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村委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合计46642.72元,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其所偷税 款1倍的罚款。   据介绍,此案具有典型性,其偷税行为隐蔽性很强:一是以承包合同取代租赁合 同。该村委会将大量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出租,却同承租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 造成承包经营的假象,目的是偷逃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二是用“以支代收” 形式逃避纳税。他们不向经营业主直接收取租赁收入款,而是以为村里修一段路、盖 几间门面房、搞一些福利的形式抵顶租赁收入,使应税收入无账可查;三是以融资租 赁的形式掩盖真正意义上的房屋、土地出租行为。该村委会将村里的土地、房屋“无 偿”给企业使用。企业建造厂房,购入大型设备进行规模经营,很长一段时间(约10 年)后,厂房、设备均归村里所有,用假“融资”掩盖真租赁。   据记者了解,这种偷逃税行为,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近郊农村都有类似现象, 具有普遍性,由此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村委会自视为“一级 政府”,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等是“政府行为”,是在为集体谋福利,没有纳税义务, 表现出一种特权思想,村干部对税收法律、法规普遍缺乏了解,自觉申报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一线力量不足,管理跟不上,在查处时阻力普遍较大。这种偷逃税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企业租赁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虚增经营利润,多 纳所得税,不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容易形成村级小金库, 助长贪污腐败不正之风,损害村民的集体利益;村委会的偷税行为使政府在人民心目 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失去了民心,村民的法律意识更加淡薄。   如何加强城市近郊农村村委会的税收管理,清除这些税收管理上的盲区,该地税 稽查局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控,尽快摸清隐性税源底数; 税务部门对城市近郊农村村委会的涉税行为要加强专项检查,定期下村进户调查走访, 及时掌握村委会应税收入情况,清理税收死角,堵塞税收漏洞;与乡镇政府要紧密联 系配合,借助行政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项目跟踪稽查、部门专项稽查、日常 监督检查等形式,严格审核村委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承包、联营、投资等性质 的合同或协议,将村委会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当中,防止税收的流失及村官腐败。同 时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村官知法守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章 行为。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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