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问:一、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是部分资产
转让,是否涉及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以及附加。
二、转让所得如何计算?所得税率如何确定?
三、转让所得额可否弥补该企业按税法规定可弥补的经营亏损?
四、转让所得与清算所得有何区别?
答:先看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
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
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
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
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
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
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注册资本金
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
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
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
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
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股份公司配购股票。由于
发生整体资产转让的企业并没有解散,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计税办法处理,而
只需按照文件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根据按上述规定对企业转让确认所得,则将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所得额可以弥补该企业按税法规定可弥补的经营亏损。
对企业整体转让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全产权转让行为,其中涉及的货物、
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2]165号),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整体转让的条件,
只是部分资产转让,那么流转环节税收不能免。而免契税只是针对企业改制中投资主
体和出资比例不变、职工全员持股等有限几种情况(见财税[2001]161号)。房产税是
财产税,谁有产权谁交税,似和转让交易行为无关。
(m20031004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