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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转让不动产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 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或抵债时作价的)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账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住所设于城市的A公司,将购置的一幢生产用房(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转让价值1200万元,款项一次转账付讫。A公司账面记录为购置该项固定资产原价 100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95万元。   一、转入清理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9050000   累计折旧 9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二、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0   三、计算计税营业额,计提营业税教及附加税费   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购置时原价=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应交城建税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四、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差额转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840000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不并入房屋建筑物而单独列入无形资产的企业,应作如下账务 处理:   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取得时原价的差额,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贷记“应 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科目。   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按转让收入已计交的税款不再申请退还。 (m2003100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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