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按租金计税
录入时间:2003-11-19
【中华财税网河南11/19/2003信息】 近期,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公
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计算缴纳房产税有误。原来,该公司2001年3月与一
企业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将公司一厂房出租给该企业使用,合同中明确租金为:20
万元/年,按合同约定承租企业每年支付租金给该公司。而该公司对出租部分的房产
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与其他房产一样,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适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有关税收法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
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房产出
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出租房虽然在权属上仍归该公司所有,
但该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该公司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来计算缴
纳房产税的做法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
纳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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