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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管道煤气及自来水厂供电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3信息】 安装管道煤气,以及自来水厂、供电公司 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缴营业税呢?还是按财税[2003]16号文件 规定缴增值税?   答:国税函[2002]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 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说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 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按现行规定,“应按‘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里又是这样说的“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 价,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 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 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都是关于“初装费”的,税种却大不一样。简单从后文盖前 文看,应该是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了,这两个文件都对初装费的收取环节有描述,一个 认定为“报装环节”,一个认定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据了解,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初装费的收取确有两种情况,或居民入户时一次性收取。或 在以后随同水电气费分次收取,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报装环节一 次性收取的应纳营业税,而在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视为 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              (m 2003 011 04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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