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印花税是否应退回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某单位1995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印花税
3000多元。1996年该单位换了财务主管,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该单位已缴纳新
增固定资产印花税,责令补缴。当时该单位因未能找到已缴印花税的凭证,于是按照
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1997年他们偶然发现了1995年已缴纳新增固定资产印花
税的凭证,于是要求税务机关退税。税务机关说印花税不能退。1998年,该单位又有
新增固定资产,同税务机关协商能否用以前重复缴纳的印花税抵缴现在应纳的印花税,
税务机关答复不能。问: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
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这是就一般
税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
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具体到印花税,纳税人多贴了印花税
票多缴了税款,税务机关是不予退税的。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有依据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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