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新建房产应从何时起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江西10/10/2003信息】 《江西省房产税实行细则》规定,纳税单
位新建的房产一律从建成验收的下期起征税。此外,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房产管理部
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问:该细则中的“下期”是指下一个
征收期还是次月?如某企业(非房产管理部门)4月份建成一栋房屋并已验收,其房产税
是从5月还是7月开始征收?
答:关于新建房屋如何征税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6]第008号)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起征收房产税。根据这一规定,细则所规定的“下期”应该是指下个月,而不是下一
征收期。这样,某企业4月建成一栋房屋,其房产税应从5月开始征收。
以上是对纳税人新建房屋征税的具体规定,至于该省将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定为房
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是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规定,
与新建房屋的始征期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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