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
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个人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
按4%的税率征收。但是前些日子,本地地税局对某人出租的个人住房一楼门面仍按
12%的税率征收了全年的房产税。问:地税局执行政策是否有误,一次征收全年税收
是否合法?
答:对《通知》中“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的规定,应该这样把握: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民用居
住时可享受此优惠政策;如果居民将住房出租后用于经营活动的,将仍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纳税。从上述情况看,该人将自己的住房作为门
面房出租给他人,并非用于民用居住,因而不能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适用税
率仍为12%。
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而言,纳税期以半年和一年居多。具体到
该省的情况,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询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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