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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场与茶厂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下列情况如何征所得税:1、纯从事茶叶 生产种植的茶场;2、从事茶叶粗(精)加工的制茶厂;3、既从事茶叶生产种植(有茶 叶生产基地)又从事茶叶粗加工的厂场合一企业。问题是:   1、以上3种类型是否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单纯从事茶叶生产种植的茶场是否能 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以上3种类型是否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种类型是否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 税范围?   3、以上3种类型如属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根据国发[2000]16号及财税 [2000]91号文精神,对单纯从事茶叶生产种植的企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厂场合 一的企业又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7]49号文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 工具体范围该文件明确了的。   因此,一、对于单纯从事茶叶生产种植的菜场若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 得则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茶叶粗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 精加工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厂场合一的企业,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但若上述类型企业若登记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没 有特殊减免。   (m 2003 008 05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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