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上年亏损次年赢利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江西省某农村信用社,建于2001年2月,当
年亏损20万元,2002年度由于经营有方创利30万元。问:该信用社2002年度该申报缴
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号)的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
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55号)的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
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
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县若不是贫困县,则你们信用社
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应该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为2.7万元(10万元×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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