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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流转环节 降低流转税负

录入时间:2003-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3信息】 流转税有时会出现因流转环节过多而造成 重复纳税的现象。对这类高税负问题,通常采取“两点一线法”进行税收筹划。此法 通过尽量减少流转环节而获得税负的减轻,常被用于营业税的筹划,有时也适用于增 值税。 案例一:充分运用税收优惠 变经销差价为佣金 甲市血制品公司(以下称A公司)主要生产流程为:从全国各地采血站采购新鲜人体 血液,经过加工制作成血液制品(简称血制品),产品主要销售给国内各大医药公司, 然后由医药公司再销售给医院。由于血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从国内采血站采 购的血液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原材料无法获得进项税额,唯一能抵扣的只 有公司水费、电费及修理用配件等少量外购项目。经测算,公司的税负高达12.8%。 为解决血制品企业的高税负问题,财税字[19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 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 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 发票。然而,该项政策A公司却无法享受。因为医药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医药公 司要求A公司销售产品均需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了生产经管的需要, 只好“避轻就重”,--一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2年A公司销售收入3.2亿元, 缴纳增值税4000余万元。 对于A公司的高税负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采取“二点一线“就可以改按6%的简 易征税办法。现将新旧方案比较如下: 筹划前:A公司销售给医药公司的金额为3亿元,医药公司销售给医院金额为3.3 亿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30000×12.8%=3840(万元),医药公司应纳增值税= (33000-30000)×17%=510(万元)。 筹划后:A公司根据医药公司提供的医院名单及价格直接开具普通发票给医院,A 公司仍根据约定的给医药公司的售价结算,对于开给医院的价格超过结算价的部分, 全部支付给医药公司。由于医院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 定的6%的简易征收方法就可实施。而医药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医药公司取得的佣金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33000×(1+17%)÷(1+6%)×6%=38610÷(1+6%)×6% =2185.47 (万元) A公司应支付给医药公司佣金额=33000×(1+17%)-30000×(1+17%)=3510 (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示范: 借:营业费用--佣金35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10万元 医药公司账务处理示范: 借:银行存款 35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佣金收入 3510万元 医药公司应纳营业税=3510×5%=175.5(万元)。筹划后,A公司节省增值税= 3840-2185.47=1654.53(万元)。医药公司节税额=510(增值税)-175.5(营业税) =334.5(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1)医药公司应当与A公司签订协议, 明确A公司必须信守商业道德,不得私下与医药公司提供的客户进行交易,否则A公司 应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血制品公司应主动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重新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办法选择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血 制品公司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案例二:分别开票给购买方 节省不动产营业税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10月份开发了-幢写字楼。公司售楼部与该市某工商 所签订一购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需要将自行开发的写字楼的二至三层共 5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按照工商所的要求装修完毕后再销售给工商所。总售价按每 平方米3600元计算,合计1800万元。甲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乙装修公司,承包总额 800万元。甲、乙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甲公司 (1)应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 (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 (4)甲公司应纳税费合计=90+6.3+2.7=99(万元) 2.乙公司 (1)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7%=1.68(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24×3%=0.72(万元) (4)乙公司应纳税费合计=24+1.68+0.72=26.4(万元) 在上述业务中,如果由乙公司与工商所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乙公司按800万元的价 格将建筑安装发票直接开给工商所,甲公司再给工商所按每平方米售价2000元开具房 屋销售发票,则乙公司税收负担及收益情况不变,而甲公司税负将发生变化: (1)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 (4)甲公司应纳税费合计=50+3.5+1.5=55(万元) 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一种方案,甲公司节约税费44万元。而对工商所来说,仍然是 支付1800万元购买此办公用房。 案例三:厂家直接销售给子公司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主要从事英语考试培训业务,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子公司。甲公司同时还兼 营各类英语学习资料。学习资料由总公司统一按成本价发往各地子公司。根据税务机 关要求,总公司应按学习资料的统一定价(而不是成本价)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各地培训公司的业务既有混合销售、又有兼营行为。如果培训费中包含资料费 收入的,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3%的营业税,如果是直接对外销售学习资料的,应 按取得的收入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某月,甲公司将一批学习资料发往乙 公司,成本价200000元,资料定价总额为249600元。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 249600÷(1+4%)×4%=240000×4%=9600(元)。乙公司将该批资料全部对外售出, 应纳增值税额=249600÷(1+4%)×4%=240000×4%=9600(元)。通过计算,我们 不难看出,上述业务实际上缴纳了两次增值税。如果采取”两点一线法”,由印刷厂 家直接将资料发给乙公司,则可以免除甲公司应纳税额,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z 2003 08 058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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