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他该不该补交这笔税款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又不是我故意不交,是你们自己用错了 税率,何况这又是去年的事了,你们怎么能让我再补交呢?”在漳州市龙文区地税局纳 税大厅里,个体业主李某正在同地税局的同志争得面红耳赤。 原来,2002年9月份,李某曾为某饮料公司宣传产品而承接一笔制作业务,并到地 税局开具一张内容为“安装霓虹灯及铜字”的发票,由于开票人员一时疏忽,本该按 “广告业”征税的却错按“安装”行业的税率进行计算税额,导致少征税款2000多元。 今年地税局在一次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情况后,及时联系到李某,要求其补交这笔税 款。然而,李某却以不是自己的过错为由,认为地税机关不应要求其补交税款。 那么,李某到底该不该补交这笔税款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由此可见,在李某这件事中,虽然是由于税务机关的 责任导致他少交税款,但时间上仍处于“三年内”的追缴期,故地税局要求其补交是 正确的。当然,如果是纳税人自己计算错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也作 了具体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不过,以上仅仅是指因“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如果是因为偷税、抗税、骗税 而少缴的税款,则不受前面时间的限制。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同时 又作了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地税局同志的政策宣传和认真说服下,李某心服口服地如数补交了税款。 (al20030804612)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