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问:某公司委托某拍卖行将公司一处闲置
房产拍卖,拍卖结束后,拍卖行与买方签订拍卖成交认定书,认定书上注有成交金额,
请问该认定书是否需要贴花完税?
一家生产涂料的企业,与另一家生产橡胶的公司签定了一份易货合同,由该公司
向该橡胶公司提供价值为20万元的涂料产品,橡胶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价值25万元的橡
胶,差额部分由该公司付款补足。问:该公司与该橡胶生产企业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先回答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问题。拍卖行将委托方公司的房产拍卖给买方,实
现了财产所有权由委托方向买方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拍卖行与买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的征收范围。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贴花,委托方公司由拍卖行代委托方贴花,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再看易货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对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易货合同属于“购
销合同”税目范围。它是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即在一份以货换货的合同书
上记载着两项经济事项,反映着双重合同关系。因此,易货双方应按易货总额(45万
元)依万分之三的税率贴花。 (as20030404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