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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3-05-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7/2003信息】 某企业自用办公楼共计五层、原值700万 元,将其中一、二层出租给别人开饭店、宾馆用,其年租金收入12万元。征房产税时 是如下操作:(本地区扣除房产原值20%) 自用部分房产税:700万/5层×3层×(1-20%)×1.2%=4.O32万元 租用部分房产税:12万×12%=1.44万元 由于一、二层按自用征房产税:700万/5层×2层×(1-20%)×1.2%=2.688万 元 因此企业应再缴纳(2.688-1.44)=1.248万元的房产税。 问:正确与否,并请提示文件精神。 答:首先要强调的是房产税征收的对象是在城镇拥有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你所反 映的某企业如果房产坐落地在县城或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该企业就应缴纳房产税。 来信就办公楼共五层,原值为700万元。其中一、二层出租给别人开饭店、宾馆 用,年租金为12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将原值700万元除以五层再乘以三层计算出该三层应纳的房产税 700/5=140 140×3=420 (420一20%)×1.2%=4.O52万元 二、计算出出租一、二层应缴纳的房产税 12×12%=1.44万元 三、出租部分的12万元房产还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12×5.6%=0.672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款为6.144万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除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外,不存在办 公楼自用部分的不征税问题。                               (k2003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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