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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提取与核销的财税比较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2001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呆 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200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上两份管 理办法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的计提口径及比例、呆账核销的处理办法等方面做了 规定,但由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发点不同,因此体现在具体规定上,两者有 较大差异,造成实际工作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较大区别,本文通过对两份管理办 法的比较分析,提出金融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税务处理方法。   财税规定的相同之处 1.呆账认定条件和范围一致。 两份《管理办法》都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与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作为呆账核销并在税前扣除:借款人因破产、 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停止经营活动、触犯刑律受到制裁等原因不 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及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 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损失;金融企业对外投资,由于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股权;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确实无法收 回的助学贷款损失等。 2.对不能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范围的规定一致。 两项《管理办法》都规定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 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 业债权;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 或股权。 3.对收回已核销呆账的处理原则一致。 对收回的已核销呆账,都要求计入当期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财税规定相同的部分,对金融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不产生操作冲突,放本文不 重点分析,以下着重对其差异进行比较。   财税规定的差异比较 1.制定制度的目的不同。 财政部的《管理办法》旨在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准确核算损益;税务总局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呆 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故财政部着重考虑金融企业是否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提足了准备, 应核销的呆账是否长期挂账致使损益失真等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着重考虑税款是 否能及时、足额入库,金融企业是否会因提取较多的准备金而导致所得税减少等问题。 基于目的不同,它们在具体条款上有较大差异。 2.计提范围不同。 对计提准备的资产口径,两份《管理办法》都包括贷款类(包括各种贷款、贴现、 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垫款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等)、投资 类(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收类资产(包括拆出资金、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 除贷款应收息以外的应收利息等)。税务总局的计提范围还包括抵债资产和购买的 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如果考虑到财政部允许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 准备”等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因素,可以看出税务总局的计提口径还是远远小于财政 部的口径。 3.计提比例不同。 财政部允许金融企业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100%不等的 比例计提呆账准备,即正常类贷款计提1%,损失类贷款计提100%,次级类计提25%, 可疑类计提50%;而税务总局只允许计提1%比例的呆账准备。 4.核销呆账后,补提呆账准备的时间不同 财政部要求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最高为 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由此可推出其当期应计提呆账准备金的公式为: 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相关比例(1%-100%)-年末呆账准备金余 额;而税务总局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 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由此可见,财政部允 许本年核销的呆账在本年补提呆账准备;税务总局要求本年核销的呆账在下一年补提 呆账准备。故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若当年核销了呆账,那么在年末,呆账准备余额 就达不到计提呆账准备资产的1%。 5.呆账准备金的使用顺序不同。 财政部要求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税务总局规定呆账先冲抵已在税前 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由于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 是充分考虑到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故呆账准备金余额一般足以核销呆账;而按照税务 总局规定的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一般不足以核销呆账,不足核销部分可据实税 前扣除。 由此规定可看出,虽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范围等规 定不同,但如果不以“一年”为时间周期,而以从计提到核销全过程为时间周期看,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实际都允许呆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只是时间先后不同而已,因此不 存在因比例不同导致金融企业多缴税的问题。之所以有些金融企业会多缴税,主要原 因在于:它们在计提准备当年对超比例的部分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 而在核销呆账当年,呆账损失全部是用会计账面的呆账准备来冲减的,对呆账损失超 过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的部分,未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多缴税。实际上,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关于呆账准备计提、核销规定的差异,实际是重大的“时间性差 异”,而非“永久性差异”:财政部要求每年计提充足的呆账准备,核销呆账时直接 冲减呆帐;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办法是不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当呆帐损失大于已在税 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部分,直接在税前列支。故从计提到核销这个全过程看,两者都达 到了呆账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的目的,只是按财政部的办法会导致延期纳税;按税务 总局的办法,导致纳税期提前。把握住这一点,对实际工作中金融企业避免多交税款 有重要作用。   有关财税处理办法 1.会计处理。 财政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 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因此各金融企业应严格对不同 类别的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在提取准备时,增加“呆账准 备”金额,增加当期支出。在核销呆账时,冲减账面呆账准备金。 2.税务处理。 金融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范围和相关公式,计算出当年可以在税 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将它与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当期呆账准备的差额部分,做纳税调 整,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核销呆账时,计算当期核销呆账数额与已在税前扣除 的呆账准备的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在年度纳税审报时,用此差额冲减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工作中,要对呆账准备计提、核销建立辅助账,用于记 录按税务口径提取的呆账准备金额、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呆账损失间的 差额、核销呆账后的准备余额等等,并据此相应调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具体举例说明:假设在2000年之前,某金融企业按1%对相关风险资产计提呆账 准备,账面呆账准备余额为100万元。从2001年开始,按五级分类计提呆账准备,每 年计提呆账准备及核销呆账前的利润均为500万元,每年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额 均为20000万元。2001年没有核销呆账,2002年核销呆账350万元,假设核销呆账后, 所有贷款均为正常贷款,2003年仍全部为正常贷款。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从2001至2003年,会计利润分别为150、400、 50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及思路见下表和计算说明),3年合计实现利润1050万元;应纳 税所得额分别为400、350、300万元,3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50。所以不论是会计 口径还是税务口径,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只是按税务口径,纳税时间 提前,纳税额逐年递减;而按会计口径,纳税时间推后,纳税额逐年增多。由上面的 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计提呆账准备当年,要注意分析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在核销呆账当年,应注意分析是否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可以消除“时间 性差异”的影响。 本例有些数据假设较极端,如假设在2002年内核销了所有的呆账,剩余贷款均为 正常贷款,2003年也未发生新的不良贷款等,在实际工作中,呆账的核销、产生是不 断循环的。但其中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只要金融企业按本文所说的办法进行正确的处 理和申报,是完全可以避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1.计提呆账准备及核销呆账前的利润 500 500 500 2.核销呆账 350 3.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规模 20000 20000 20000 4.按五级分类应提准备 350(注1) 100(注5) 0(注10) 5.会计账面呆账准备余额 450(注2) 200(注6) 200(注11) 6.会计利润(=1-4) 150 400 500 7.按1%比例可税前列支的准备 100(注3) 0(注7) 200(注12) 8.已在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 200(注4) 0(注8) 200(注13) 9.应纳税所得额(=1-7-税前扣除呆账损失) 400 350(注9) 300 有关计算说明: 注1=假设按资产风险程度应提450-期初准备余额100=350; 注2=当期计提350+期末余额100(因当年未核销呆账,故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 =450; 注3=20000×1%-期初已税前抵扣余额100=100; 注4=当期计提100+期初余额100=200; 注5=20000×1%(核销后已无呆账,故提取比例为1%)-期末呆账准备余额100 (=450-当年核销呆账350)=100; 注6=当期计提100+期末呆账准备余额100(=450-当年核销呆账350)=200; 注7=20000×1%-期初已税前抵扣余额200=0; 注8:因当年核销呆账350万,而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只有200万元,故呆账 损失冲减全部准备200万元后,呆账准备余额为0; 注9:因当年核销采账350万,而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只有200万元,故呆账 损失冲减全部准备200万后,还有150万直接在税前扣除,故应纳税所得额为350(= 500-150)万; 注10=20000×1%(核销后已无呆账,故提取比例为1%)-期末呆账准备余额200 =0; 注11=当期计提0+期末呆账准备余额200=200; 注12=20000×1%-期初已税前抵扣余额0=200: 注13=当期计提200+期初余额0=200。 (z200303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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