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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债无收入也须纳税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2002年4月,某地税局对某企业进行纳税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8月份为了偿还所欠的货款,将其坐落于市郊的一座房产 及其产权完全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该单位所欠的货款为80万元,而其抵债房产的账面 原值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0万元。该企业除了将房产从账面上转出之外未作任 何处理。   对于这样一笔经济业务,企业的处理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应当是:   第一,进行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 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时规定:“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 益。”对照上述案例,企业转让房产时虽然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却取得抵消所欠贷款 的经济利益,因而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有偿转让房产,即完全满足现行税法所确定的 营业税的全部课税,理当申报缴纳营业税。虽然企业转让房产的净值为70万元,但因 为企业实际上取得了80万元的经济利益,因此,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此时,企业申报的计税收入额应当为8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计算 缴纳营业税4万元(80×5%=4)。企业计缴营业税之后,自然还须缴纳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   第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须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转让房产在实质上已 经构成了视同销售业务,那么根据财税[1996]79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计算转让房产的利润。假设 不考虑企业房产的其他情况,那么该案例中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调整的计税利润 为:经济收益一房产成本一相关税费=80万元一(150万元一80万元)一4万元一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   当然,该案例中企业抵消的是欠货款,如果纳税人将相关资产抵给银行以归还银 行贷款等,其处理也基本上一致,也须计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还须调增值税所得。 (ar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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