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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要货单据要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3-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3信息】 近日,某局在对某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发 现,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在业务往来时,互相之间只开具要货单据,没有签订正式合 同,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5号)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 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 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 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 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 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 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a2003030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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