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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大灾后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2-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2信息】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我县由于遭受特大 洪灾的严重损害,只幸存几家个体户未受到大灾。县上的所有交通要道只幸存3%, 长时间内难以恢复正常,所有货物无法运来,只能经营现有的货物。在这种经营条件 下,请问应如何缴税,该怎样缴。   答:一、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税收征管的一条 基本原则。   二、这里所讲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下述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三、从你提到的情况来看,你是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的规定, 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审批完毕后,省、市、县级税务 机关、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 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于加收滞纳金。   但由于你所提到的你的情况非常有限,因此,一些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程序 和相关事宜,可以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k2002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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