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大灾后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2-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2信息】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我县由于遭受特大
洪灾的严重损害,只幸存几家个体户未受到大灾。县上的所有交通要道只幸存3%,
长时间内难以恢复正常,所有货物无法运来,只能经营现有的货物。在这种经营条件
下,请问应如何缴税,该怎样缴。
答:一、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税收征管的一条
基本原则。
二、这里所讲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下述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三、从你提到的情况来看,你是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的规定,
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审批完毕后,省、市、县级税务
机关、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
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于加收滞纳金。
但由于你所提到的你的情况非常有限,因此,一些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程序
和相关事宜,可以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k20021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