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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商品房住户产权办理是否在税收保全之列

录入时间:2002-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2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现有如下情况: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处商品 房已全部销售,住户已经入住,各项手续已齐,仅产权证尚在办理。此后,税务机关 以房产公司欠税为由,冻结了住户产权手续的办理。请问此住房权手续办理是否在税 收保全之列? 答:已销售的商品房住户产权手续办理不应在税收保全之列。因为房产公司商品 房销售后,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即由房产公司所有变为购买者所有;尚在办理中的 产权证是购买者所有权的一种书面证明。对房产公司实行税收保全不应侵犯广大消费 者的权益。另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只能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而不包括资质证明。?? (i2001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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