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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学校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2-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2信息】 某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是一所中专技术学 校,学校拥有用于培训汽车驾驶员的教练汽车4台。该车除供本校学生使用外,面向 社会招收学员进行短期培训,每人收取培训费3000元。问:对该校拥有的教练汽 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015号)规定,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县职业技术中心面 向社会举办机动车驾驶员短期培训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关于该县 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拥有教练汽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 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且教练汽车不在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因此, 应当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i2002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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