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学校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2-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2信息】 某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是一所中专技术学
校,学校拥有用于培训汽车驾驶员的教练汽车4台。该车除供本校学生使用外,面向
社会招收学员进行短期培训,每人收取培训费3000元。问:对该校拥有的教练汽
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015号)规定,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县职业技术中心面
向社会举办机动车驾驶员短期培训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关于该县
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拥有教练汽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
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且教练汽车不在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因此,
应当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i20021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