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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查封拍卖财产要执行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2-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2信息】 近日,河南省某化工研究所的刘所长找到 郑州市地税稽查局李科长,要求撤销查封,退回房产证,并要讨一个说法。 原来,刘所长在美国考察时得知研究所因欠税150余万元,税务机关查封了该所 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保管了该单位的房产证便急忙赶回来,找税务机关申诉, “去年我隔壁的一家娱乐城,欠了260万元税款,为什么没有查封他的楼,他的楼比 我的楼还要好还要值钱,为什么单要查封我的房产,肯定是税务机关弄错了,应该撤 销对我研究所房产的查封,退回我的房产证。”刘所长说。 其实,刘所长提出撤销查封、退回房产证的要求是错误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 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 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 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 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 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 户手续。” 该化工研究所是在11月15日被查出欠税的,此时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经 实施一个月了,所以对该企业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该按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该企业欠税,且不能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上规定的日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要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该企业又没有 可供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故税务机关根据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了整体执 行。该企业隔壁的那家娱乐城,欠税行为发生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实施以前, 且娱乐城提供了相当于欠税款的其他财产作为扣押物,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原《税收征 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物品和财产,而不能对该娱 乐城价值超过其所欠税款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同样属于欠税行为,因其具体情况不同和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不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不同的,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企业应该积 极、认真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20021126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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