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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变更房产证的抵债房产也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2-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2信息】 近期,山东省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进 行以资抵债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企业1999年从银行贷款1600万元。2001年1月贷款到 期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经双方协商、法院判决,将该企业重新评 估后的房产1700万元,于2001年1月6日抵顶银行贷款本息,并将房产证同时交付银行, 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经检查人员审核,企业用于已抵顶银行贷款、尚未变更房产证的 房产,未申报缴纳2001年度的房产税。检查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申报纳 税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法院已判决的用于抵顶 银行贷款的房产,企业不应缴纳房产税。 其实,纳税人的上述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 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 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 产所有权转移变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经房产主管机关审批,变更房产证、办理 相关手续,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在没有报经审批、变更房产证,并办理相关 手续的情况下,尽管法院已判决,但房产所有权仍未转移,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 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2001年度的房产税仍由该企业申 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a20020820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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