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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 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1]039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3月16日起,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 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导的车辆(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 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 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l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来华长期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1]124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中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6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5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计生委2000年至2001年购买的600辆计划生育 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 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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