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业几个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问:1.煤炭行业不提取折旧费,是否还
应执行提取维简费的规定?维简费的用途是什么?
2.随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务部门汇算时,它们的
年末贷方余额是保留一定时期,还是应把当年年末余额,调增利润,计征所得税?
3.某矿实际支付的工资超过税务部门所规定的计税工资,其超过部分能否在职
工福利费中列支?
4.某矿厂房及堆砂垒石所用土地实属占用,不属征用。占用后每年应按协议给
予被占土地村民一定的补偿,每年的补偿费,按税法规定应作如何处理?
答:煤炭行业的井下设备提取维简费,井外地面设备还是计提折旧。维简费按生
产量计提,用途是矿井的开拓延伸、新上技术项目、购置安全设备、治理瓦斯、防尘、
防垮塌等。明确了用途,就知道哪些可在维简费中列支,哪些费用不能了。
对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
经费的年末贷方余额,可以留存,不应调增利润、计征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是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
费。其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
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不能用于支付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
给予被占土地村民的年补偿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按税法规定作为土地使用
费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ay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