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长期以来,在偏重于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
思想指导下,过多强调的是征税人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宣传、落
实很不到位,致使多数纳税人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当然就更不
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了,这是税收工作中的一大缺陷。针对这一问题,根据新
《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出以下40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
1.减免税收权。依法应当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可申请减免。
2.延期纳税申报权。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
报。
3.延期缴纳税款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
4.多缴税款退还权。超过应纳税额多激的税款,在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税务机
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免加滞纳金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的,只补税不得加收滞纳金。
6.拒绝多征税款权。税务机关提前或其它无依据地要征收税款,可拒绝缴纳。
7.索取完税凭证权。税务机关征税,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8.委托税务代理权。可委托税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办涉税事宜。
9.陈述申辩权。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可以陈述申辩。
10.听证权。税务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在处罚决定作
出之前,当事人如有弄议,可以要求听证,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可以质
证,并可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申辩的理由和事实成立的,税务机关应予采
纳。
11.申请复议权。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在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
可申请复议。对处罚决定、强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亦可直接起诉。
12.起诉权。对复议决定、处罚决定、税收强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3.赔偿权。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并造成损害的,可要求赔偿。
14.选择申诉方式权。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
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申诉中的知情权。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书
面答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庭审后经
批准可以查阅庭审材料。
16.申辩不受加重处罚权。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
述申辩,即使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能不成立,也不得加重处罚。
17.申诉不缴费用权。凡要求听证和申请复议的,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税务机关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税务机关赔偿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8.保密权。税务人员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科技、信息、存款账户、财务等方面的
秘密。
19.隐私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
可不公开举行。
20.拒绝接受委托代扣代收税款权。依法不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可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
21.不受刁难权。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刁难推诿。
22.个人及抚养家属生活必须品不被保全和强制执行权。个人及抚养的家属生活
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23.税法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程序等情况。
24.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权。认为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承办税务事宜的人员与已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回避。
25.控告检举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控告和举报。
26.特定情况下拒绝接受税务检查权。税务人员未出示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可拒绝接受检查。
27.印制购买使用发票权。生产经营需要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购买。
28.外出经营证明权。出县(市)经营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外出经营
税收管理证明单》,即为合法经营。
29.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权。符合税法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可申请认定。
3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权。以前年度有亏损,可在以后的五年内用实现的利润弥
补。
31.特定情形下拒缴罚款权。税务机关收缴罚款,如不出县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
定的收据,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
32.超过追诉期不再受处罚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五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33.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申请人或
被告不得再向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34.少缴税款超过追缴期免缴权。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
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五年,超过上述两个时限的不再追征。
35.取得手续费权。为税务机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代
征税款额依规定比例付给手续费。
36.依协定、条约办理纳税事宜权。与境外客商贸易,可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
所签的双边贸易税收协定和条约办理税务事宜。
37.使用民族文字记账权。民族自治地区,可用本民族文字记账。
38.使用一种外文记账权。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可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39.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权。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注册税
务师代理听证、复议或诉讼。
40.举报权。对他人纳税务违法行为,可向税务机关举报。(ax200203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