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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救济程序有几种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税务行政救济程序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 务行政赔偿两个基本程序。救济程序是保障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实体权 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基础,只有程序合法,实体法才能得到贯彻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纳税人对纳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发生行政争议时,由 纳税人依法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税 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审查和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 使纳税人获得行政救济的一条重要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环节。申请和受理程 序,是整个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运行的第一步,标志着复议的开始。审理和决定程序是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过程中的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和决定程序对于悬而未决的问题, 由复议机关依法做出权威性结论。 新的《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 关在税收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政执法行为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一种国家赔偿。税务行政赔偿程序主要有三种:税 务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程序、税务行政诉讼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 着我国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填补了行政救济法中关于国家行政赔偿救济法律 制度的空白。但是,目前税务行政救济程序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备,许多行政救济程序 在立法上还很不完善。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原则”,先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实际发生,才有受违法行为侵犯的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提出。因此,税务行政赔 偿的基本步骤应为:首先确认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在确 认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并已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时,纳税人才能提出国家赔偿 的请求权。(ap20020404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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