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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其发票使用有什么规定?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问:一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率为 4%,由于经营得力规模扩大至一般的纳税人,得到批复的当期,该公司已交给交易 单位开出4%的发票,但也有17%的发票,申报时是否分开申报,以后经营期间是否 将手中4%发票陆续用完才能使用17%发票,还是两种发票可以同时使用,直至将4% 发票用完为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1994]116号文明确规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 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 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 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x200205060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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