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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范围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下岗 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方面的税收减免,请问“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范围 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文件)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是 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一)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童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 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避孕节有咨询;(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i200205070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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