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医疗业户应当接受税收控管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近些年来,由于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促成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大发展和体制大改变,遍及城乡的个体医疗业户数量猛增,且
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有不少业户施医售药的盈利比率已大大超过一般商业个体户。
对此,处在公平竞争中的其他个体业户颇有心态不平之感。据此,国家本着既支持社
会医疗事业的发展、又不失公平税收调节的原则,除对国有、集体医疗单位继续实行
免税政策外,于2000年7月出台了对个体医疗业户经营性质实行划分,并根据不同性
质确定征、免税的政策。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即:对盈利性的个体医疗业户实行征税,对非盈性的
个体医疗业户免税。你的医疗店如已被划分为盈利性的,当然就应该接受税收控管,
其他任何的说法或文件,都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为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