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介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不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询问,税务机关对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A、B 、C、D四类进行税务管理,其具体分类标准及税务管理
办法是怎样规定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
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083号)文件规定作以下介绍。
一、出口企业分类的划分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
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自2001年8月起,年创汇
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
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西部
地区的出口企业(范围同上)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
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货物按A类、B类、C类、D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
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
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
(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
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
补退。
(二)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
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
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
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
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
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
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三)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
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四)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
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
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
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迟税,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
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三、出口企业类别的审批
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
情况自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