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领受的凭证征收的 种税。适用于湖北省的印花税的免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出)因地税字第028号文件规定,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
设置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
湖北省税务局(89)鄂税字第20号文件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
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
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湖北省税务局(89)鄂税字第53号文件规定,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
贴花。
湖北省税务局(89)鄂税字第552号文件规定,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
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
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湖北省税务同鄂税发[1990]42号文件规定,各类发行单他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
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
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免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免贴花。
湖北省税务同鄂税发[1993]253号文件规定,对日拆性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暂免
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
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05号文件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
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4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
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
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
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
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6号文件规定,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
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合同见证专用章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
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副本或抄本(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其副本或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
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
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
的合同。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规定:
(1)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
纳印花税。
(2)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军事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
纳印花税。
(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
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
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湖北省税务局鄂税发[1990]460号文件规定: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
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设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
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
征印花税。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508号文件规定,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
书》免征印花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
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
花税。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船5号文件规定,对国际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
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7.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2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8.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各省
(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
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9.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394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
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资产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与各地的分支机构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
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的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文件规定,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和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在2003年
底前,免征印花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翅7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
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
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
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228号文件规定,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
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纳
税。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一角、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i2002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