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税收政策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
录入时间:2002-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2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
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
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
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政
策,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具体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
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
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
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
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
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y200203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