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录入时间:2002-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2信息】 某新办的一家酒厂在其填报《税务登记申
请表》时,当地的税务机关要该厂将所有在银行开户的账号都要一一填报。在该厂只
填报了银行基本账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要求他们必须把所有开户的银行账号填齐。
不知道税务机关这样做是否合法,不知道纳税人是否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去做。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
机关报告是合法的,纳税人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y200203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