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施工企业以提
供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增值
税的纳税人。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成为增
值税的纳税人:
(1)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销售或者
自用的;
(2)施工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
(3)施工企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
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可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或年应纳销售
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施工企业,应作为小
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施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
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
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
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
内。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但施
工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建筑
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业务过程,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施工
所需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征收营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