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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施工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2信息】 一、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应纳税额的确定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销项税额是其从事工业生产销售工业产品、从事商品流通向 外销售商品以及向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下面通 过具体例子来说明施工企业销项税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北国工程公司下属预制构件厂,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主要用于 本企业承包工程,同时也向外销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月1日,预 制件厂向某工程公司销售预制构件一批,价款为128000元,增值税额为21760元。对 方用转账支票支付。按照规定,纳税人以交款提货的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 出,均以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在月初还是在月中、月 末,只要收到款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就应当确认 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预制构件厂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只要已经将提货 单交给了对方,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应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确认当月的销项税 额217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760 贷: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 [承例1]某人因建造住宅2月2日向预制构件厂购买水泥预制构件一批,支付现金 35100元。这项业务和上一项业务一样都是交款提货销售货物,也应当以收到价款的 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上一项业务不同的是:购买货物的是个人,交付的是现 金,因而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普通发票上,只列示 金额一个栏目,不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下,货物销售的价款 和增值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向购买者收取的。但是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 具普通销售发票,只要其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都应当计算销项税 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普通发票上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 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本例中,预制构件厂的含税销售额为35100元,其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含 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35100÷(1+17%) =30000元 则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30000×17% =5100元 则应当确认1日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51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承例1]某单位2000年1月25日向预制构件厂订购预制构件一批,总价款为117000 元,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20000元。2月22日预制构件厂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收到 该单位交来的余款97000元。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 值税额为17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在本项业务中,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于2000年1月25日收到对方交来的定 金20000元,但货物并没有发出,因此不能确认销项税额。2月22日,按合同规定发出 货物,应当按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2月份销项税额17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1月25日收到定金时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作为预收账款,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 2月22日发出货物后,应当按规定确认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预收账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银行存款 97000 贷:预收账款 97000 [承例1]2月26日,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特制预制构件一批,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30600元,用转账支票代买方支付运输费 4000元。合同规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27日办妥托收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 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 工程公司预制件厂于26日发出货物,于27日办妥托收手续,尽管款项不一定能在月内 收到,但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3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运输费,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 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则该运输费不包括在销售额 中。在这项业务中,工程公司预制件厂仅仅是代买方垫付运输费,并未从中获取经济 利益,因此这4000元运输费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14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80000 银行存款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提供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有的施工企业除了销售工业产品和商品以外,有时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征 收增值税的劳务即应税劳务。对于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和销售产品、 商品实现的销售额一样,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承例1]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2月3日接受某施工队委托代为加工预制件一批,对 方用现金支付加工费4680元(含税)。 按照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或者从事修理、修配业务, 其所取得的加工费,或者修理费、修配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 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4680元,销售额为4000元 [4680÷(1+17%)],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680元(4000×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在收到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3.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 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 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 [承例1]2月2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将水泥预制构件一批,用于企业承包的某 建筑工程。该批预制构件的生产成本为450000元。按照本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 算,其销售额(不含税)应为6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照本月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计算销项税额。则该批货物的销项税额应为: 销项税额=600000×17% =102000元 假如该种预制构件为预制构件厂第一次生产,以前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50000×(1+10%) =495000元 销项税额=495000×17% =84150元 假定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本月销售过同类商品,则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工程 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 552000 贷:库存产成品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承例1]2月27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在施工现场为公司承包的某工程制作预制 件一批,其材料成本为48000元。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 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施工企业应当在对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各项业务的销项税额进 行确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的销项税额总额。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总额应当等 于当期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业务所确认的销项税额之和。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销售向外销售预制构件,实现销售收入1920000元,销项税额326400元; 接受委托加工预制构件和其他构件,收取加工费收入300000元,销项税额为 51000元; 用于本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提供预制构件,其销项税额为 1305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 销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326400+51000+1305600 =16830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关 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销项税额总额。 工程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1)中 确定2月份销项税额总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2月份,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因销售 货物、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683000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 的合计数)。 表3-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略 借 方 贷 方 略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合计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 21760 2 13600 102000 5100 3 34280 680 4 408000 …… …… 100000 20 88400 100000 10200 28 11280 100000 合计 1303844 300000 1683000 98600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 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进项税额主要是其所属内部工业生产单位为生产预制构件等 购进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向供货方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等也可按 规定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讲解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施工企业所属工业生产单位从外部购进货物,应当在收到销售方开来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北国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2000年2月2日用转账支票从本市购入水泥一批, 对方在收到支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为80000 元,增值税额为13600元,价税合计为93600元。 在该项业务中,工程公司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项材 料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36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如果企业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商业票据等进行材料物资价款的结算,或者采 用赊购方式购进材料物资,也应当于收到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2月4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某公司购入钢筋 一批,对方在收到汇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包装物价款为 2400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00元。 在这笔业务中,虽然工程公司并没有立即付款,但也应当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即408000元。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2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00 贷:应付票据 2808000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 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按照规 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月末申报纳税时,对于尚 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本期的进项税额从当朗销项 税额中抵扣。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有几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所有货物都在验收入库后进行货 物采购的账务处理,相应地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都是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的进项税 额,在月末可以直接根据账面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另一种是所有货物均按常规 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在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验收入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编制红 字凭证冲减,月初再编制蓝字凭证冲回来;第三种是平时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月末 对于尚未验收入库的货物,暂不作账务处理,这样月末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全部是 验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时可直接根据账面进项税额申报纳税。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 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 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项,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纳税人外购、销售免税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规定,上述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 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运杂费;上述所称的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发货人、 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 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按照 税法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承例1]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收到外地某工厂发来的水泥一批。合同规定采用委 托收款方式结算,2月3日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付运费的运费收据,发 票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价税合计为234000元;运费收据注明 运输费为4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对于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280元 (4000×7%)。则总的进项税额为34280元(34000+280)。 在具体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2037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280 贷:应付账款--××工厂 238000 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同,按照规定,施工企业所属工业生产部门购进货物所 支付的运输费,也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 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按照规定,运输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 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在月末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 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之中的,应当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所有运输费都 在货物验收入库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应地账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都是货物已经验收入 库后的进项税额,在月末可以直接根据账面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另一种是所有 运输费均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在申报纳税时对于尚未验收入库货物运输费的进 项税额,可以编制红字凭证冲减,月初再编制蓝字凭证冲回来;第三种是平时按常规 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月末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运输费,暂不作账务处理,这样月末账 面上确认的进项税额全部是验收入库货物运输费的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时可直接根据 账面进项税额申报纳税。 [承例1]2月22日,工程公司所属预制构件厂向外某单位销售预制构件一批,合同 规定由工程公司支付运输费。工程公司实际支付运输费6000元。 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也可以按7%计算进项税额。则在该项业 务中,工程公司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0×7% =42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运费收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55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 贷:银行存款 6000 3.购入水、电、气进项税额的确定 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购买电、 水、煤气、天然气、暖气等,与购买其他材料一样,也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2月28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支付本月电费、水费和暖气费,其中电费 56160元(销售额为48000元,增值税额为8160元)、水费22600元(销售额为20000元, 增值税额为2600元)、取暖费4520元(销售额为4000元,增值税额为520元)。 施工企业工业生产单位在支付工业生产所耗电费、水费、暖气费等费用时,应当 根据有关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本期购买电、水、暖气等所能抵扣的进项 税额。在本项业务中,工程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预制构件厂本月支付的电费、 水费和暖气费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8160元、2600元和520元,合计为1128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7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80 贷:银行存款 83280 4.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施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工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 配劳务),和购买货物一样,应当根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1]2月15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设备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 修理费1872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0元,增值税 额为2720元。 按照规定,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相应地,接受其他单位提 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项业务中,工程公 司应当确认进项税额272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 贷:银行存款 18720 5.进项税额转出 如前所述,施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购进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等货物,应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施工 企业工业生产单位购进货物并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货物的 用途发生了变化。比如企业将购入原准备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材料转用于企业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购进的货物或生产的产品发生了非常损失等。由于购进材料或生产的产 品并没有用于对外销售,也没有视同销售,因而不能确认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作处理,那么企业只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这显然 是不公平的。所以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将转用的这部分货物或损失的货物 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掉。 [承例1]12月20日,工程公司因需要将预制构件厂上月购进的水泥、钢筋等一批 建筑材料,转用于企业承包酌某项工程。该批建筑材料进价为520000元,其进项税额 为884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在上月购进该批建筑材料时是准备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因而购 进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为上月的进项税额,从上月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本期该 批建筑材料被转用于工程施工,而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价款应 当包括在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在本月将该批建筑材料转用于工程施工时,应当 将其进项税额88400元从本月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工程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公司 608400 贷:库存材料 5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400 [承例1]2月25日,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由于仓库受洪水冲击倒塌,损毁水泥一批, 进价为60000元,进项税额为1020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由于仓库倒塌造成购 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毁损),则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10200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由于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货物购入时已经确认,所以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 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10200元从本期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10200元通过“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具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0200 贷:库存材料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00 6.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对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各项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确 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企业当期准予 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所 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北国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当月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购入水泥、钢筋等材料,其价款7500000元,进项税额为1275000元; 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支付修理费57200元,进项税额为9724元; 购进材料物资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112000元,进项税额为7840元; 支付本月电费、水费和暖气费,进项税额为11280元; 由于材料转用于工程施工和发生非常损失,转出其进项税额为98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确认进 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1275000+9724+7840+11280 =1303844元 2月份因购进的材料发生非常损失、转用于工程施工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88400+10200 =98600元 则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 =1303844-98600 =1205244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关 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 北国工程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 (见表3-1)中确定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2月 份,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 1303844元(见表中“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材料发生非常损失等应转出 进项税额为98600元(见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根据这两个项目的合 计数可以确定2月份工程公司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205244元。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期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企业在当期内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内企业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等 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 运输费用等业务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即: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承例1]根据上述资料,北国工程公司2月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 税额为1683000元,而当期因购进材料、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303844元,当 期转出进项税额为98600元,则2月份工程公司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83000-(1303844-98600) =1683000-1303844+98600 =477756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三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应纳税额, 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 额转出”栏本月合计数 工程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1)中 确定2月份应纳税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2月份,工程公司预制构件厂因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683000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 数),因购进材料、接受劳务、运费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303844元(见表中“进项税 额”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材料物资发生非常损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98600元(见 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则当月应纳税额为477756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 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施工企业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必计算进项 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以直接根据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其应纳税额。 [例2]华远装饰装修公司内部有一预制构件车间,将生产的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 承包工程。10月8日将生产的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承包的某项工程,其生产成本为30000 元。10月份用于本企业承包工程的预制构件总的生产成本为860000元。另外,10月16 日企业当月将上月购进的钢材一批,转卖给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80000元。该建筑 公司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应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施工企业附设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 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在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时,对于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 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 在本例中,由于华远公司预制构件车间生产的预制构件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 因此应当按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860000×(1+10%) =946000元 应纳税额=946000×6% =56760元 对于华远公司转售给其他单位的钢材,由于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的,首先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80000/(1+6%) =830188.68元 则该批钢材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30188.68×6% =49811.32元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可设置三栏式“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在购进材料时不必计算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应当根据 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该项业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会计期末 根据当期内各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承例2]华远装饰装修公司10月8日购进水泥一批,价值为9360元。9日将车间加 工完成的预制构件用于某工程,其生产成本为30000元。由于它是小规模纳税人,采 购时不必计算进项税额,全部价款都作为采购成本。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购进水泥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9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9日将预制构件用于工程施工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 31800 贷:库存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800 15日转售钢材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0188.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9811.32 10月31日,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发生额确定本月应纳增 值税额106571.32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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