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对于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
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对于账册不健全的个体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按照规定,个体户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变更申
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个体户个人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凡是账册健全的个体户,应当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月度应纳税额,按
规定填制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表(如表18-3所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申报,
并按规定预缴当月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而不能
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或按上年度应纳税额的
1/12,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制个人所得税的月份
申报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申报,并按规定预缴当月个人所得税。
[承例1]张兴盛经税务机关核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应纳税个人
所得税6000元,分月缴纳。则张兴盛于2月初填制1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表
18-3),并缴纳1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款500元(6000 /12)。
[承例2]王东亚1月份、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4800元,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
9190元。
按照规定,个体户在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月应预缴税额: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知除数-上月累计已
预缴税额
则4月初计算出本月应预缴税额为:
3月份应预缴税额= (24812+44800) × 35%-6750-9190
=8424.2元
王东亚于4月初填制3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3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款
8424.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预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8424.2
贷:银行存款 8424.2
三、年终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当根据当年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有关的
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的当年应纳税额,再以应纳税额减去已经
预缴的税额,计算出应补缴的税款。个体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具体格式见表18-4),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补
缴应补缴的税款。
[承例2]王东亚年内已预缴个人所得税82841.25元。年度终了后,王东亚进行汇
算清缴,2001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6846元。2002年2月13日向税务机关报送
2001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表18-4),进行纳税申报。
2月13日,王东按规定到补缴税款24004.7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补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4004.75
贷:银行存款 24004.7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