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负
责代征。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
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
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
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四、车辆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举例
[承例1]4月18日,王建国按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
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15000元。
[承例2]赵欣按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并缴纳车辆
购置税1538.46元。
赵欣按规定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赵欣根据实际
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车辆 1538.46
贷:银行存款 1538.4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