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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王建国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体户,4 月12日王建国从某汽车市场购入汽车一辆,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 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王建国实际支付的含增值税的价 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2]赵欣为从事快餐业务的个体户,2001年8月15日购入新摩托车3辆,支付价 款18000元,购入二手摩托车(原车主在购入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2辆,支付价款8000 元。 按照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 车辆购置税,则赵欣购入的二手摩托车不必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税额=18000/(1+17%)×10% =1538.46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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