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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45%,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一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 10%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摩托车 10% +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此外,税法规定: (一)关于卷烟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卷烟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150元。 2.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的税 率为45%。 (2)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的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 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显然,个体户生产的卷烟应当执行45%的比例税率。 (二)关于酒的税率 按照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 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为25%。 下列酒类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的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置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置酒。 (2)薯类白酒为15%。 另外,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三)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镶 嵌首饰)现暂减按5%的税率征税。 (四)摩托车轮胎现暂按5%的税率征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具体来说,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个体户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 指个体户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 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个体户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 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合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 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 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个体户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向外销售,而 是用于对外投资、赠送他人、广告、赞助、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和抵偿债务等。 按照规定,个体户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上述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应当视同对外销 售,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 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 (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 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汽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 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 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三)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从量定 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 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个体户生产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一定的方法核定,核定价格 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 (1+35%) 若个体户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若个体户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按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按照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 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 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办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其应 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消费税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凡是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 “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因生产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而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 应交未交的消费税税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多交的消费税税额。 每月规定计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借:营业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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