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
土地资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
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
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
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这里所说的个
人是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个体户,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
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
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