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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个体户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张丰为经营餐厅的个体户,为扩大 经营规模,张丰将原用作餐厅的门面房转让给某人,取得转让收入130万元。该固定 资产账面原值为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转让过程中支付有关税费7.12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张丰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则: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收入为130万元。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为7.2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9.63+7.215 =56.845万元 增值额=130-56.845 =73.155万元 增值率=73.155 / 56.845 =128.69% 应纳税额=73.155× 50%-56.845×15% =36.5775-8.52575 =28.05075万元 若该个体餐厅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计算出应缴纳 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5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80507.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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