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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资源税--资源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一、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资源税设置七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 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各税目的具体内容见《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见 表6-1)。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参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处略)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参见《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处略)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 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 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 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对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 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 标准缴纳资源税。 表6-1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 元/吨 二、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元/吨 七 盐 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 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练焦、发电、机车及生活 等用煤,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 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 课税数量。 按照规定,个体户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 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此外,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 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 盐的已纳税额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 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 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其应缴纳为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 ——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已 经交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而未交的资源税税额。 月份终了,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按规定缴纳税金时,应按实际缴纳资源税税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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