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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增值税--个体户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增值税应纳 税额的确定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下面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个体户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林志远为生产手套的个体户,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2月1 日,林志远向本市某商场销售手套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8000元,增 值税额为、21760元。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 按照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根据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在本项业务中,林志远可以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 票确认销项税额217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林志远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760 贷:营业收入 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 [例2]宋佳福为个体粮油食品店的业主,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 12月1日共收到现金25340元。其中,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税率为13%的货物共计 5650元,其他食品19690元。 商店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只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普 通发票上,只列示金额一个栏目,不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下, 货物销售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向购买者收取的。但是不管是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只要其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都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普通发票上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 税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合税销售额/(1+税率) 在本例中,粮食、食用植物油含税销售额为5650元,其增值税税率为13%,则不 含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5650/(1+13%) =5000元 其他食品的含税销售额为196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含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19690/(1+17%) =16829.06元 则当日该食品店销售食品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5000×13%+16829.06×17% =650+2860.94 =3510.94元 则应当确认1日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3510.9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25340 贷:营业收入 21829.0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10.94 [承例1]2月26日,林志远向外地某单位发出手套一批,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30600元,用现金代买方支付运输费4000元。合同规 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27日办妥托收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 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 林志远于26日发出货物,于27日办妥托收手续,尽管款项不一定能在月内收到,但应 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3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运输费,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 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则该运输费不包括在销 售额中。在这项业务中,林志远仅仅是代买方垫付运输费,并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4000元运输费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林志远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作 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款项 214600 贷:营业收入 180000 现金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承例1]2月20日,某单位因质量问题而将一批产品退还给林志远,该批产品价款 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林志远同意退货,并返还货款。 按规定,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 扣减。在具体办理销货退回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入方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 的情况下,进货企业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入方已经入账,发生 退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才能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在本项业务中,对方退回货时,若对方同时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可直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若对方无法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应根据对方提供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编制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对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或者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营业收入 1000 2.包装物押金销项税额的确定 [承例2]宋佳福1999年12月16日向某单位销售香油一批,向其收取货物的价款和 增值税额共计45200元,同时向其收取包装物押金800元。宋佳福按规定对包装物押金 单设账簿进行单独核算。2000年1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超过一年,而对方仍然没 有退回包装物押金,宋佳福按约定将其没收,转作收入。 在本项业务中,宋佳福在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元,由于单 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所以,宋佳福在1999年12月16日计算销项税额时, 其销售额为40000元[45200/(1+13%)],不包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元。但2000年 1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满一年,按规定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则2000年12月16日 宋佳福应当将包装物押金800元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为92.04元 [800/(1+13%) ×1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销售货物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000 贷:营业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 应付款项 800 2000年12月16日,宋佳福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8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并按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营业外收入 707.9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4 3.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承例1]林志远于2月3日接受顾客委托代为加工工作手套一批,对方用现金支付 加工费4680元(含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或者从事修理、修配业务, 其所取得的加工费,或者修理费、修配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 林志远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4680元,销售额为4000元 [4680 / (1+17%)],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680元(4000 ×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在收到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4680 贷:营业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4.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税 务机关才根据销售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将自产 或外购的商品用作固定资产,或者用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资等等,虽然没有发 生销售行为,但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 率应为消费税有关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参见第三章有关内容)。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承例2]12月31日,宋佳福将其委托某单位加工的原准备用于销售的香油一批赠 送给其亲戚作为礼物。该批香油的材料成本为800元。加工费为400元。假定: (1)按当月销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香油销售额为1400元。 (2)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的,也应视同销售货物,应按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1)销售过同类产品,则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1400元,根据销售 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为238元(1400 ×17%)。 (2)若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200×(1+10%) =1320元 销项税额=1320 ×13% =187元 假定宋佳福销售过同类商品,则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收支 1238 贷:存货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5.混合销售时销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应按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销项税额。 [承例1]林志远2月16日向某公司销售手套一批,总价款为16000元,应购买方要 求,由林志远负责送货上门,对方支付运费720元。 在本项业务中,既有货物的销售,又有非应税劳务(运输劳务)的销售,因而属于 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销项税额。货物的含税销 售额为16000元,劳务的含税销售额为720元,含税销售额合计数为16720元,不含税 销售额为14290.60元[16720 / (1+17%)],则销项税额为2429.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林志远在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6720 贷:营业收入 14290.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29.40 6.兼营非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 值税。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照非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3]赵平为从事水果贩运的个体户,拥有汽车2辆。8月12日,赵平受某单位委 托代为运输货物一批,收到某客户交来的运输费600元。赵平以贩运水果为主,虽也 对外承接运输业务,但由于业务量较小,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征 收增值税。 在这项业务中,赵平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由于不单独核算, 所以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税率计 算确认销项税额。赵平收到的运输费600元为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为512.82元 [600 / (1+17%)],销项税额为87.1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600 贷:营业收入 512.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7.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个体户应当在对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等各项业务的 销项税额进行确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的销项税额总额。当期的销项税额总额 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等业务所确认的 销项税额之和。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林志远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2月1日,销售手套一批,销售额为128000元,销项税额21760元; 2月3日,代为加工手套一批,支付加工费4000元,销项税额680元; 2月16日,销售手套一批,手套价款和运费为14290.00元,销项税额为2429.40 元; 2月20日,退回手套一批,退还价款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 2月26日,销售手套一批,销售额为180000元,销项税额为30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逾期包装物押金转作收 入、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 销项税额总额=21760+680+2429.40-170+30600 =55299.40元 [承例2]按照有关业务资料,宋佳福的食品店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12月1日一31日,零售食品,共实现零售额760200元,其中,粮食、食用植物油 等税率为13%的商品的零售额为169500元,其中,销售额为150000元,销项税额为 19500元;税率为17%的食品的零售额为590700元,其中,销售额为504871.79元, 销项税额为85828.21元。另外: 12月16日,将包装物押金800元转作收入,销项税额为92.04元; 12月31日,将委托加工的香油赠送他人,销项税额为187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宋佳福因销售商品、提供加工劳务、视同销售等 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为: 1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19500+85828.2l+92.04+187 =105607.25元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 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个体户来说,进项税额主要是其购进货物向供货方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 值税额,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 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购买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等按规定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额等。 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讲解个体户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个体户从外部购进货物,应当在收到销售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接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林志远2000年2月2日用转账支票从本市购入材料一批,对方在收到支票 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 13600元,价税合计为93600元。 在该项业务中,林志远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项材料 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36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承例2]宋佳福食品店12月1日从外地某粮油公司购进食用植物油一批,总价款为 45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 额为5200元。 宋佳福在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 贷:银行存款 45200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由税务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以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承例2]宋佳福12月15日开出代销结算清单,为和记年糕店代销年糕共计32000元。 该年糕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2月17日年糕店交来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注明价款为30188.68[32000 / (1+6%)]元,税额为1811.32元(30188.68×6%)。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宋佳福根据由税务所代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811.32元确认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811.3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30188.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1.32 贷:银行存款 32000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其具体范围与 适用13%税率的农业产品相同,见本章附件)免征增值税。税法还规定,销售免税货 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七节)。在这种情况下,如 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由于其不能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 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承例2〕宋佳福2000年12月2日,从丰产家庭农场购入绿豆、芝麻等一批,用现 金支付价款60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该家庭农场销售自产绿豆、芝麻等,免征增值税,自 然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宋佳福 购进绿豆等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 000 ×10% =600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5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现金 60000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 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 也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 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 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项,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 7% 纳税人外购、销售免税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按照规定, 上述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 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运杂费;上述所称的运费结算单据(普 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运输 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 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 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准 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不包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承例1]林志远收到外地某工厂发来的材料一批。2月3日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代付运费的运费收据,发票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 价税合计为234000元;运费收据注明运输费为4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对于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280元 (4000 × 7%)。则总的销项税额为34280元(34000+280)。 在具体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2037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280 贷:应付款项 238000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也可以按7%计算进项税额。 5.购入水、电、气进项税额的确定 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购买电、水、煤气、天然气、暖气等,与购买 其他材料物资一样,也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 税额。 [承例1]2月28日,林志远支付本月电费5616元,收到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800元,增值税额为816元;支付本月水费2260元,自来 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0元,增值税额为260元;支付取暖费 452元,暖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400元,增值税额为52元。 在支付电费、水费、暖气费等费用时,林志远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确定本期购买电、水、暖气等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项业务中,林志远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本月支付的电费、水费和暖气费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 816元、260元和52元,合计为564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8 贷:现金 8328 6.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个体户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购买货 物一样,应当根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1]2月15日,林志远装备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9360元, 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元,增值税额为272元。 按照规定,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相应地,个体户接受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项业 务中,林志远应当确认进项税额272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贷:银行存款 1872 8.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征收增值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凡 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即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是购进免税农产品按 10%的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均可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承例1]2月16日,林志远用转账支票一张购入用于运输的用品一批,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元。 在这项业务中,林志远所提供的运输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林志远提供运输业务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购买用于运输的材料物资的增值税额 l360元应当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9.兼营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个体户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不 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 下,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凡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八条的规定,即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 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者是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的税 额,均可确认为本期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承例3]8月16日,赵平购入运输用品一批,用于对外承接运输业务,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为2500元,增值税额为425元。 在这项业务中,赵平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由于不单独核算, 所以应当征收增值税,因而车队购买用于运输的用品的增值税额425元应当确认为本 期的进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赵平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 贷:现金 2925 10.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 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 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开具要求(见本章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 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因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而从对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承例1]2月19日,林志远购买包装物一批,价格为8600元。对方开具普通发票。 在这项业务中,林志远购进材料,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达扣。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可根据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8600 贷:银行存款 8600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 a.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个体户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管对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其支付的全部 价值(包括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等。 这里所说的免税项目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劳务,具体免 税项目参阅本章第六节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 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的销售额以及为生产经营减免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接受的 劳务。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 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里所说的集体或者个人消费是指单位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 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 职工的个人物品。 这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 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常损失。 (3)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前所述,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运费结算单据所 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是对于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所 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按照规定,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 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进项税额转出 如前所述,个体户购进货物,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应按规定确认进项税 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体户购进货物并按规定确认进项 税额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货物和劳务的用途发生了变化。这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前面所讲述的视同销售情况,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作为投资、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 者股东、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对于这些货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另一种情况是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等等。 这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作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 (2)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免税项目; (3)将生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非应税劳务; (4)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自产、委托或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常损失。 对于后一种情况,在生产、购入货物或者货物委托加工完成时已经确认进项税额, 已经或者将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生产、购进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并没有用于 对外销售,也没有视同销售,因而不能确认销项税额。比如,某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 户上月从市场上购入一套服装准备用于销售,进价234元,其中销售额为200元,进项 税额为34元,该项进项税额已在购入时确认,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从而减少了上月应 交的税金。但是,本月该个体户因某种原因将该套服装用于自身消费,既没有对外销 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因而无法确认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那 么在这项业务中,个体户只有进项税额34元,无销项税额,该个体户可以少缴增值税 34元。这显然不公平的。所以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将转用的这部分货物的 进项税额从转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掉,如果无法正确确定转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 按其实际成本(指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 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承例1]2月25日,林志远由于仓库倒塌损毁材料一批,进价为6000元,进项税额 为1020元;损毁手套一批,其成本为16000元,经过计算,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为272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林志远由于仓库倒塌造成购进货物发生非 正常损失(毁损),则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元(1020+2720)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 于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已经确认,所以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当将非正常 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无从本期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元通过“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具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5740 贷:存货 2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740 [承例2]宋佳福12月24日将食品店上月购入的原准备用于销售的海产品一批用于 家庭消费。 由于该批海产品分多个品种,且是分批从不同渠道购进的,因而很难确定其进项 税额。据计算,该批海产品的进价成本为4860元,按规定其税率为13%。 在这项业务中,如前所述,将购入原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应将其 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由于无法正确确定该批海产品的进项税额,所以应 按进价成本4680元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则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为: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4680×13% =608.4元 则在具体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收支 5288.4 贷:存货 46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8.4 13.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应当在对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各项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确认的 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 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所确认的进 项税额总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林志远当月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2月2日,购入材料一批,进项税额13600元; 2月3日,购入材料一批,材料本身进项税额为34000元,运费进项税额为280元; 2月15日,支付设备修理费,进项税额272元; 2月15日,购入用于运输的用品一批,进项税额为1360元; 2月25日,由于仓库倒塌损毁材料和产品一批,转出其进项税额为3740元; 2月28日,支付本月电费、水费和暖气费,进项税额为1128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确认进 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13600+34000+280+272+1360+1128 =50640元 2月份因库存的材料、产品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3740元 则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 =50640-3740 =46900元 [承例2]按照有关业务资料,宋佳福当月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12月1日-31日,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税率为13%的商品162000元,进项 税额为21060元;税率为17%的商品371070.59元,进项税额为63082元;从小规模纳 税人购进货物45000元,税额为2700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业产品114000元, 进项税额为11400元。另外: 12月24日,将购入的海产品用于家庭消费,其进项税额为608.4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宋佳福当月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业务确认进项税 额总额为: 1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1060+63082+2700+11400 =98242元 12月份因购进的商品转用于其他用途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608.4元 1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1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 -12月份转出进项税 额 =98242-608.4 =97633.6元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来说,当期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当 期内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内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 等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 运输费用等业务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即: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承例1]根据上述资料,林志远2000年2月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 税额为55299.40元,而当期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50640元,当 期转出进项税额为3740元,则2月份林志远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5299.40-(50640-3740) =55299.40-50640+3740 =8399.4元 [承例2]采用同样方法,可以确定12月份宋佳福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 的销项税额为105607.25元,而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98242元, 转出进项税额为608.4元,则12月份宋佳福实际应纳税额为7973.65元 (105607.25-98242+608.4)。 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小规模 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 是会计核算较为健全,因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应当根据有关账 簿资料记载的当期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6%)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另 一种是会计核算不健全,因而税务机关核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 直接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 [例4]董伯平为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核定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查 账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2001年5月1日销售服装取得现金3280人民币。 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则该董伯平的不含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3280 / (1+6%) =3094.34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94.34× 6% =185.66元 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可设置三栏式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在购进货物时不必计算进项税额,在销 售货物时应当根据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该项业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 税额,在会计期末根据当期内各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5月1日,董伯平根据当日收到的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现金 3280 贷:营业收入 30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85.66 [承例4]按照账簿资料,董伯平5月份销售服装共取得销售收入77358.49元(不含 税销售额),则5月份董伯平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77358.49× 6% =4641.51元 [例5]华丽为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户,税务机关规定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6月份,华丽根据其会计账簿资料,从事服装加工取得现 金3160元,则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税额=3160 /(1+6%)× 6% =178.87元 [例6]张中平为从事电器修理的个体户,因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核定其采 用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增值税,每月应缴纳增值税150元。则每月张中平不管实际销售 额是多少,均应缴纳增值税15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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