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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中所说的个 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个体户,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具体 包括: (1)从事产品生产的个体户; (2)从事商品流通的个体户; (3)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体户。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指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个体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 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体户作为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个体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 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个体户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个体户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 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 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证件。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具体来说是指除房屋、 土地等不动产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种货物,包括个体户 日常生产销售的各种货物,如食品、蔬菜、日用百货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由顾客提供布料而进行的服装加工、由顾客提 供原料而进行的食品加工等等。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如自行车修理、家电修理等等。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个体户聘 用的人员为个体户本身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 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 内。 就个体户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 按照规定,个体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自己生产或购进的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别人委托代销的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如摊位)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个体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8)将自产、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售行为。比如某个体户向某饭店销售一批蔬菜,双方约定由个体户送货上门,运输费 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个体户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 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个体户,或者以从 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 服务等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个体户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 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个体户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 来讲,指个体户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业务,而且这两类经营业务 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个体户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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