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2信息】 一、增值税的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的税率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各类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
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
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以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
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和井
矿盐)。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税承为13%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参见本章附件。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出口的原油、
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基合金、白金
等),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
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二、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
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
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应地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
的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明这是销售方为购买方义务代办货物运输业务,并未
从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应当包括在销售额中。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
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
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
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
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
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
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间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照销售款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又可分为: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讫销售额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的当天。
(7)纳税人具有下列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