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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装饰、装修企业,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包税”?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答:“包税”这个提法有问题。为了大力 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搞“包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有“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个概念,但必须是有以下六 种情形之一的,才可由税务机关来进行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这里需明确的是,作为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财务核算。 如不是自然人所办的企业,则必须按照规定建帐,一般应实行查帐征收;如是自 然人所办的企业,原则上也应按规定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如有上述之一情形的,则 应由主管的税务机关来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税款。(ad20020201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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