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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商 品流通企业如果占用耕地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按规定应当就其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 耕地占用税,因而就成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 苗圃、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 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 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机关缴 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收据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 记,划拨用地。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 地,就由哪级财政机关征税。 四、免税 按照规定,企业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一年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一 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二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 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按照规定,企业办的学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不包括职工学校、学习班、 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 宿舍,企业办的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包括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等),经批准占用 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审批权: (1)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需报经财政部批准,并报省、直辖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需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含3亩)以上、30亩以下的,需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需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 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对于需要减免税的用地,企业应当在申报用地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向当地财政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 的理由,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报请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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