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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例1]某供销社2001年5月8日按照其与茶 农签订的收购合同收购毛条一批,支付现金80000元。 按照规定,收购毛茶等,应当按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毛 茶的适用税率为16%,则供销社收购上述毛茶应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16% =128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1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2800 [例2]某医药公司2001年5月15日从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批,收购价为28000元。 按规定,企业收购除了烟叶、毛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应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品税。代扣的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当 地政府规定,药材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农业特产税税额 为: 应纳税额=28000×10% =2800元 企业在收购药材时,应当代扣农业特产税2800元,实际只需向农民支付现金为 25200元(28000-28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5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 现金 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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